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行使股东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4、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项规定。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不得抽逃出资;
(五)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义务。